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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规范职工休假管理,提高职工组织性和纪律性,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休假的有关政策,近日,经院党委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决定,我院调整出台了新的《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凡因病、事、产、婚、丧、公休等需要休假者均应执行本规定,明确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更加细致的明确了计划生育假、产假、婚假、丧假、公休假、事假及病(伤)假的具体请假程序,明确病假需经审批单位同意后有效,先休后补者不予审批,同时,病假诊断证明作为考勤依据每月由所在科室负责人随科室考勤报组织人事科。
对于假条的开具,明确规定院内医师出具的门诊病休证明必须由两名主治及以上医师(其中一名须为该专业科室行政主任)签字,强调严格按照诊断依据客观真实开具,严禁弄虚作假开人情病假条;同时强化门诊部审核作用并做好登记备查。
规定中还提到了职工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视为旷工,停发并追回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新规定同时对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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